來源:中國金融新聞網
有法律從業人士表示,無論采取何種租賃方式,在締約合同之前,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須對承租人做好盡職調查,調查分析其市場地位、企業資質、股東結構、出資情況以及組織架構、高管能力、財務狀況、抵押擔保情況、信用狀況和經營穩定性,綜合評斷并有針對性地設計融資租賃產品,將后期租金及租賃物的回收風險降到最低,避免后期執行困難,降低發生糾紛的概率。
承租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承租雙方對租賃物的抵質押權存在爭議、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方……當前,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已成為行業的一大痛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關于融資租賃合同進行了更為細化的法律規定,目前來看,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雖然租賃糾紛案件數量有所減少,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案情變得更為復雜化,租賃公司仍需要加強風險識別與管理。
合同糾紛數量由增轉降
隨著融資租賃合同在法律層面的細化和完善,多年來圍繞租賃物權屬不清,租賃物違規占有和使用,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的情形已得到有效改善。
據零壹租賃智庫數據顯示,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的4個月間,租賃公司合同糾紛分別為15355起、18366起、11534起和7638起,實現了由增轉降。實操中,全國各地法院對租賃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也對行業具有很強的借鑒與指導意義,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為后續租賃公司與承租人合同的簽訂、權利義務的明確、爭議問題的處理以及締約合同提供了參考。
當前,租賃行業加速回歸本源,服務實體經濟,加大對小微企業、科技創新、綠色發展的支持。租賃公司服務的對象也不再僅是資金實力雄厚的大中型企業、公司,更多的是向下沉市場拓展,通過車輛租賃、設備租賃等方式服務小微企業。
然而小微企業經營風險相對較高,抵抗外部沖擊的能力較弱。一旦企業出現風險,租賃合同后續執行困難,即使租賃公司采取訴訟方式對租賃物清收,但執行困難,實際效果并不理想,時間拖得越久,終本的概率越大。
有法律從業人士表示,無論采取何種租賃方式,在締約合同之前,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須對承租人做好盡職調查,調查分析其市場地位、企業資質、股東結構、出資情況以及組織架構、高管能力、財務狀況、抵押擔保情況、信用狀況和經營穩定性,綜合評斷并有針對性地設計融資租賃產品,將后期租金及租賃物的回收風險降到最低,避免后期執行困難,降低發生糾紛的概率。
做好各階段風控管理
自《民法典》實施以來,除了合同簽訂需要注意的常規事項外,各家租賃公司還及時調整了合同中關于租賃物殘值評估方式,積極設立詳細、明確的送達條款,為糾紛和執行提前做好保障工作。
事實上,“融資+融物”并存的租賃業務模式盡管能夠減輕企業的資金負擔,同時予以實物支持,但項目周期長、金額大,具有高風險性,特別是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所導致的回款難問題,不僅影響了公司的資金流通,造成其他項目運轉困難,甚至還可能出現資金鏈斷裂。因此,做好各階段的風控管理至關重要,這不僅是關系到自身健康發展的切實需要,同時,也是監管機構對于融資租賃公司的根本要求。
今年,銀保監會印發的《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強調,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大對融資租賃公司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的監督檢查力度。結合其他監管手段,認真核實融資租賃公司資產質量及評估風險,重點核查租賃物是否符合監管要求、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融資、不良資產是否如實反映、業務集中度和關聯度是否超標等情況。
基于此,融資租賃公司應參照《規程》相關原則,重點關注外部經營環境變化,完善公司治理、強化內部控制,確保資產質量良好,厘清存在的問題和風險情況,提升風險管理能力。
警惕新風險隱患
近一段時間,租賃業內也出現了對于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咨詢服務費合理性的討論。而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咨詢服務費性質的認定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據了解,咨詢服務費通常作為融資租賃企業前期業務收益的一部分,是指在融資租賃業務中出租人為承租人提供融資租賃咨詢服務,并按照融資額或租金的比例向承租人收取一定數額的費用。在實操中,有的融資租賃公司單獨簽訂咨詢服務協議,另行收??;有的直接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作出約定并在支付轉讓價款中直接扣除或要求承租人先行支付。
“咨詢服務費主要包括租賃公司一部分營業費用和利潤,實質上是租賃公司的一種定價方式,與租金中隱含利息以及保證金一起形成項目的內部收益率?!北本┖愣悸蓭熓聞账蓭熗蹙ЬдJ為,國內的融資租賃業務發展至今,其交易模式已經相當固定且比較成熟;但在監管政策日趨收緊的形勢下,融資租賃公司需盡快調整定價模式,利用租金來平衡內部收益率。